《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6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2009年6月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09年4月10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6月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管理,保障和促进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新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设立的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的开发区。
第四条 高新区应当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建设成为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人才集聚和培育的基地,实现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第五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其管理区域内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相关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当于县级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二)制定区域内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受市规划行政部门的委托,编制区域内的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负责区域内的经济贸易、财政、农业、水利、林业、国有资产、科技、统计、审计、物价、外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区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管理、民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计划生育等社会行政管理事务;
(八)负责区域内的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作;
高新区规划范围内属江东区、鄞州区行政区域的经济和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市人民政府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所属职能机构,具体负责高新区各项社会行政管理事务。
第七条 工商、税务、公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在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出人员。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及高新区所在地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在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在高新区设立企业,凡具备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准登记。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对高科技企业的经营范围不作限制。
第十条 高新区重点发展研发设计、软件与服务外包等高新技术服务业和新能源与节能、半导体与光电、新材料等高新技术制造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和新兴产业。
第十一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合资、合作的高科技企业。境外企业可以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高新区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实行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
第十三条 高新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省、市和高新区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同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为高新区的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快国家和地方设立的研发园区、科技创业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软件产业园等建设,并为入驻的机构和人员提供有利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和机构,或者联合从事技术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对有关技术创新活动,可以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综合孵化器或者各类专业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经认定的孵化器,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前款所称孵化器,是指为培育初创阶段小企业的成长,减少创业者风险而提供场地、仪器设备、资金、信息等服务的专门机构。
第十八条 符合执业资格、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高新区依法设立金融、保险、法律、审计、会计、技术交易、信息咨询、产权交易、人才中介等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研发中心、科技和人才中介服务等机构入驻高新区;支持县(市)、区在高新区建立研发创新基地;将市新引进和新建的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场馆等项目,向高新区集聚,促进高新区形成研发机构、人才、技术、设备、信息的集聚优势。
第二十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高新区的发展需要,对高新区的建设、发展进行统一规划。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内的企业用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内原以协议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有明确限定转让条件的,不得擅自转让。
前款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在高新区投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高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应当符合高新区规划,并依法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高新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应当符合高新区规划,并经依法批准。
禁止在高新区内新设污染环境的企业和项目。已经设立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应当依法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
第二十六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对区域内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市容环境进行管理,对垃圾、污水、噪音以及其他危害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的因素进行治理。
第二十七条 高新区的信息化建设应当符合市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适应科技创新和信息产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信息资源。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项目信息、中介服务信息、统计数据信息等公共信息库,及时公开政务信息和服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进行体制创新,进行风险投资、企业股权改革、产权交易、科技保险、信用和中介服务等方面的改革。
第二十九条 鼓励国(境)内外专家在高新区从事咨询、科研和技术创新、技术合作、投资创业等活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和所涉及的企业、科研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工作、生活上的便利。
第三十条 在高新区工作的高科技企业人员出国(境)进行技术考察、技术交流和商务活动,外籍人员来高新区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简化出入境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 高新区内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引进的留学人员以及市外科技、管理和经营人才,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录用、社会保险、户籍登记等有关手续。引进的人才按照本市规定的政策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三十二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培育资本市场,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
第三十三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高新区依法设立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
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高新区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引导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建立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的创业投资企业。
市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和扶持创业投资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风险投资机构在高新区内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累计投资额达到其注册资本一定比例,可以享受市和高新区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风险投资机构可以依法通过企业购并、股权转让、证券市场上市以及其他方式回收其风险投资。
鼓励高新区内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及所属职能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权依法处罚。
第三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市场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和个人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损害的;
(二)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办理而未能依法享有的;
(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侵犯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1日施行的《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同时废止。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6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2009年6月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的决定
(2009年4月10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6月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因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已有新的规定,《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已不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在实践中已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9年6月24-26日在宁波饭店会议中心举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杰民、陈旭分别主持会议,副主任卓祥騋、张金康、姚力、郑瑞法、崔秀玲,秘书长施孝国及委员共43人出席会议。市长到会提请人事任免议案。市政府秘书长宋越舜,市中级法院院长蒋剑巍,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长江,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陆明明列席会议。市政协副主席范谊、王建康应邀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相关市人大代表。8位市民旁听本次会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本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该修订草案,对草案部分条款内容和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制委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会议听取了法制委主任委员刘晓明关于该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经表决,会议通过了该条例,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二、会议审议了《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会议听取了宁波市经委主任林克宇受市政府委托所作关于《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的说明。会议认为,加强节约能源方面的立法对于贯彻实施国家节约能源法、落实节约能源基本国策,推进我市产业升级、实现结构节能是十分必要的。经审议,会议对草案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会议要求对该条例草案作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会议审议了《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会议听取了市气象局局长薛根元关于《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的说明。会议认为,为加强我市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会议要求根据审议意见对该条例草案作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发改委主任王仁洲受市政府委托所作关于我市服务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另发)
五、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主任委员史明华关于检查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另发)
六、会议审议了市长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经表决,决定免去邬明德的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决定任命谭大辉为宁波市政府副市长、柴利能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七、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郑杰民在会议结束时作了重要讲话,对本次会议作了总结,并就开好全市人大工作会议和做好下半年常委会工作提出了要求。(讲话稿另发)
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拟定了《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并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落实节约能源基本国策的需要。能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必须着眼于全社会,提高全民的节能意识,依法推进节约能源工作。
(二)制定《条例(草案)》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能源支撑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节能降耗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宁波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成为名符其实的经济大市,但同时我市又属一次能源紧缺城市,能源一直是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我市经济发展中长期累积的结构性、素质性矛盾突出,粗放型发展模式未得到根本转变,能源利用效率依然不高,亟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实现转型发展。
(三)制定《条例(草案)》是加强政府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加强节能工作监督管理的需要。“十一五”以来,我市全面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以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科技进步、强化科学管理为主要抓手,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任重道远。至2008年底,“十一五”规划时间已过60%,但任务完成受个别临港大工业项目投产影响,全市万元GDP能耗距离比2005年下降20%的约束性指标要求有较大差距,只下降11.7%左右(占五年目标的58%)。从加强我市节能工作的需要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市场手段,推进节能工作,制定《条例(草案)》势在必行。
(四)制定《条例(草案)》是推进我市产业升级、实现结构节能的需要。当前,我市第三产业占GDP比重40.4%,仍然偏低,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化三次产业结构,节能存在一定的潜力。第二产业用能占全市能耗比重偏高(约74.5%),且临港重化工业比重偏高,2008年,规模以上重工业产值占比67.4%,由于重化工业能耗强度高,加上我市工业重型化趋势仍将继续加剧,结构节能的压力巨大,节能降耗任务异常艰巨。因此,需要制定《条例(草案)》,推进结构节能。
《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今年计划内的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由宁波市经济委员会承担起草任务。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立法计划实施方案, 2009年4月,市经济委员会起草完成了《条例(草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4月至5月,市政府法制办采用座谈会和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同时,为了更好的修改完善法规草案,使法规草案更体现民意,市政府法制办还召开了立法恳谈会听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代表、节能服务机构代表、重点用能单位代表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并专门赴两家重点用能单位进行了实地调研。此外,法规草案还在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刊登,征求了市民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稿。2009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个《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市和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和县(市)、区建设、交通、机关事务管理、农业、旅游、商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了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节能管理工作上的分工。另外,考虑到各县(市)、区节能监察机构的现状,《条例(草案)》第八条中规定,市和县(市)、区依照有关规定组建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全市节能方面的日常监察工作。这主要是考虑到市和县(市)、区的节能监察机构有些已组建,有些尚未成立,是否需要组建该机构应当由当地政府按照其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予以确定,《条例(草案)》不统一予以规定。同时,该条还明确了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可以对从事能源利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共十条,主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依法实行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的标识、能源统计制度、扶持节能服务机构等作出了规定。为明确界定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项目范围,《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本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于规定范围内超过一般能耗限额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与《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甬发改投资〔2007〕555号)第五条的规定保持统一。加强行业对标控制是推进节能工作的重要手段,制定行业先进节能技术规范是对标控制的前提,《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本市已形成一定规模和特色的行业,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形成行业标准的,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市指导性行业和产品节能技术规范,指导用能单位开展节能工作”、“鼓励企业参与国家、省、市和行业能耗标准的制定,将企业先进能耗标准上升为行业能耗标准”,进一步强化了节能技术规范在节能管理中的门槛作用和基础地位,鼓励企业在国家、省、市和行业能耗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节能服务机构是为企业改进节能管理、引进节能技术和设备提供咨询、评估、检测、审计、设计等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的专业机构。节能服务机构是推进全社会节能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推行节能市场新机制的重要载体。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节能服务机构的鼓励和支持,以促进节能服务机构发展壮大。
《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对重点用能单位合理用能提出了明确要求,便于其有效合理地开展节能工作,二十六条还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加强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做了明确规定。《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对建筑节能作了规定。其中,第三十一条对建筑工程中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做了规定,即“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节能专篇,包括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内容。新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酒店、医院及政府投融资的建筑项目,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降低能源消耗、减轻环境污染、减少占地、方便居民出行的重要途径。《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基本网络,引导市民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交通能源消耗。”此外,该条还对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做了规定。鉴于该《条例(草案)》属节约能源的地方性法规,在条文的设置上,如对建筑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的规定上都相对比较原则,进一步具体细化的内容有待市政府另行拟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如建筑节能方面,《宁波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列入2009年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节约常规能源的重要途径,《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对鼓励开发和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做了规定,并要求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实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五条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引导全社会节能、推进节能工作的相关政策做了规定,有利于更好地开展节能工作。
为了保证《条例(草案)》的各项规定得到全面的实施,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条例(草案)》第四十八条至五十五条对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重点用能单位不设立能源岗位或编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等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便于实际操作。
在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出台《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办理。《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在2007年列入立法调研项目,2009年正式列入常委会确定的立法制定项目。为了制定好本条例,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2007年9月,财经工作委员会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经委等有关部门,赴外地进行了学习考察,重点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管理、遏制高耗能行业增长和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问题进行探讨,借鉴外地的经验和做法。2008年12 月至2009年3月,财经工作委员会先后两次听取了市经委立法起草情况介绍。2009年4月,《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后,财经工作委员会参与了市政府法制办在镇海、鄞州、余姚、北仑的立法调研和市级机关有关部门的座谈,听取了发改、建设、统计、财政、科技、农业、环保、质监、交通、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和用能企业的意见,期间,还多次会同市人制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就《条例(草案)》的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进行研究沟通。6月1日市政府召开第 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6月4日,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能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确保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持续有效供给是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宁波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能源紧缺的“瓶颈”制约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经济发展中长期累积的结构性、素质性矛盾依然比较突出,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未能得到根本转变,能源利用效率不高。近几年来,尽管我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科技进步、强化科学管理,节能降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形势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尤其是随着我市重化工为主导的临港大工业的崛起,节能降耗将面临巨大而不可回避的压力。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和市场等手段共同加以推动。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对此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多次向人代会提出议案,要求制定出台利于本市能源节约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从法律的层面上规范全社会的用能节能工作。因此,根据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的实际问题和需要,制定《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草案)》经过较长时间的调研、起草和论证,从我市实际出发,对节能管理、合理用能、节能技术进步与节能激励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既保持了同上位法的一致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与我市节能工作实际相结合,具有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内容基本可行,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1、关于节能宣传主体职责问题。《条例(草案)》第十条对节能宣传主体的职责做出了相应规定:本市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应当组织节能知识讲座,开展节能实践活动;本市社区应当利用社区宣传栏普及节能知识,开展创建节能家庭活动,倡导节约环保的生活方式;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能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节能降耗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每个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有节约能源的义务。而且,我国绝大多数人口在农村,其节能宣传任务尤其繁重。建议扩大节能宣传主体范围,将农村节能宣传职责具体化。
2、关于表彰奖励问题。《条例(草案)》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对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做出了规定,但对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何种奖励并没有提到。建议将此款修改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关于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法律责任问题。《条例(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但对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违法行为,并未做出相应的规定。建议增加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责任问题。《条例(草案)》第五十三条对商品房业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行为做出了规定:商品房业主未按照住宅使用说明书中的明示要求使用房屋,在装修时破坏住宅保温层等节能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使用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违法行为做出相应规定。建议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责任。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为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气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此草案已经2009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气象灾害是我市主要的自然灾害之一,有关统计数据表明,在各类自然灾害中,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约占90%以上,气象灾害造成的平均经济损失约占每年GDP的3-6%。宁波位于东海之滨,地处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复杂多变,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频繁,雷电、大雾、干旱、高温、连阴雨等气象灾害时有发生,每年因气象灾害尤其是台风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严重,如1956年“8.1”大台风、1988年宁海“7.30”暴雨、2004年“云娜”台风、2005年“麦莎”、“卡努”台风等都给宁波经济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是近年来,在以全球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气候变化背景下,天气气候异常明显,气象灾害呈明显上升趋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日益加剧。我市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部分县(市)、区政府气象灾害防御的基础工作薄弱,气象灾害的监测网络不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不规范;二是在经济建设活动中,一些单位忽视气象灾害的预防工作,导致工程建设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较弱;三是气象灾害应急机制不健全,存在着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传播渠道不畅,气象灾情收集上报不及时,应急反应不快,应急准备不足等问题;四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和有关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有待进一步明确,实际工作中存在职能交叉或不清,多头管理或管理缺位的现象;五是气象灾害防御的投入机制不完善,存在重救灾轻防灾的现象;六是部分干部和群众对气象灾害预报,特别是重大气象灾害警报不敏感,防灾减灾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我市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方面也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并针对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因此,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制定《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从2006年开始,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市气象局就开始了《条例》的起草论证工作,《条例》列入了市人大2007年立法论证调研计划,市气象局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小组,8月,与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市人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共赴云南等地进行考察调研,形成了立法调研报告。《条例》列入市人大2009立法计划之后,市气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江苏、重庆、广西、山东等地的立法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先后在省、市、县(市)区气象部门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形成了《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通过书面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旅游等部门,以及部分乡镇、村委会(居委会)的意见,并在法制办网站上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09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
199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对气象灾害的定义作了规定,但从我市实际情况来看,其范围比较狭窄,与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际不太适应。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对其进行适当补充。《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含龙卷)、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低温(冰冻)、霾等造成的灾害。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活动。”
气象灾害防御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到气象、发展改革、规划、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海洋、环保、民政等部门,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通过多部门密切协作,全社会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此外,气象灾害防御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社会各界防灾减灾意识的共同提高和积极配合。因此,为了更好地协调各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制,并将气象灾害防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另外,《条例(草案)》第五条还规定了气象及相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职责。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是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协调各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手段。通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对于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避免和减轻灾害损失,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条例》第七条规定了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五项主要内容,体现了防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是防御规划的具体应用,是发生气象灾害时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急响应、采取防御措施的重要依据。考虑到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较为完善的现状,《条例》第九条并未具体规定应急预案的具体内容,在概括规定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或完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结合宁波气象灾害特点,重点规定了水库、重要堤防、海塘等重点区域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编制应急处置预案,报主管部门批准。
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从气象灾害项目潜在风险性的角度,提出规划是否合理、可行以及调整规划或建设项目的科学依据,避免和减少重要设施遭受气象灾害和气候变化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浙江省气象条例》都规定了对城市规划、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等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但未明确论证的环节,导致这项工作没能有效开展。为此,有必要根据我市工作实际,确定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环节,《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括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具体内容。”
灾害性天气的监测与预报,是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前提。准确及时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对于防御气象灾害具有基础性、先导性的作用。由于气象灾害往往具有影响范围广,成灾形式多的特点,单纯依靠气象部门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测,应当组织开展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工作。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海洋、农业、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单位的监测信息,都是由公共财政投入而获得的。为了充分发挥这些信息的积极作用,有效地监测、预报气象灾害,实现资源共享,《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气象、海洋、水利、林业、交通、国土资源、环保、电力等单位应当参加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实行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与气象灾害防御有关的大气、水文、海洋、环境、生态等监测信息。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网络的日常维护管理。”同时为了防止有关单位拒绝提供或不及时提供相关的监测信息,《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还对此设置了相应处理措施。
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发展时间较短,往往使人们措手不及。如何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处于险境中的群众及时知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早采取防御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为此,《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广播、电视、通信、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准确、及时播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学校、医院、机场、港口、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确定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展防灾避灾。”
2002年,我市出台了《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长令第97号),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办法》实施7年来(其中2007年进行了一次修改),对规范和促进我市的防雷管理工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条例(草案)》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至三十条把《办法》的主要内容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加以规定,以便更好地推广这些好的做法,规范我市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项目之一。我委于2007年开始立法调研,先后参与了《条例》草案的论证、起草、修改工作。会同市法制办、市气象局,对《条例》草案所要规范的内容、框架结构、协调的重要问题等进行磋商,并于3月24日组织委员会委员对条例草案进行研究、修改。5月19日,专门召开城建农资环保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在以全球气温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气候变化背景下,气候异常现象增多,气象灾害呈明显上升趋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日益加剧。宁波地处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复杂多变,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比较频繁,雷电、大雾、干旱、高温、连阴雨等气象灾害时有发生,因自然灾害尤其是台风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严重,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气象灾害造成损失的绝对值将越来越大。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防御其他自然灾害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制定《条例》是很有必要的。
我市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成效显箸,但也还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部分县市区政府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认识不够到位,基础工作薄弱,监测网络不完善。二是对气象灾害的预防和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不够重视,工程建设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较弱。三是气象灾害应急机制不够健全,信息渠道不畅、反应不快、应急准备不足。四是气象灾害防御的资金投入不足,部分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不强,存在重救轻防现象。目前我市还没有一部综合性气象法规,仅有两部政府规章(《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有限,难以规范日益突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浙江省气象条例》,虽然对气象灾害防御作了规定,但比较原则,不易操作。因此有必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制定《条例》来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条例》修订草案经过近二年的调研、起草、修改,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充分酝酿讨论,从我市气象灾害防御的实际出发,对气象灾害防御机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送、防雷电灾害等均作了规定。总体上看,条例草案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又吸收了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一些有益经验与做法,可操作性比较强,内容基本可行,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对气象灾害的含义要结合实际适当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低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对气象灾害的界定还未涉及气象次生灾害、气象衍生灾害。结合近年来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际,气象灾害的范围和种类已超出国家气象法界定的范围。还有因气象因素作用而引起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衍生、次生灾害,都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了不容忽视的威胁。因此,条例草案应对气象灾害的种类和范围作一些合理补充完善,把一些常见的气象次生灾害、气象衍生灾害包括进去。
本次会议于24日对《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三次审议稿根据委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所作的修改,较好地反映了实际情况和需要,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委员们和列席人员在审议中还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于25日上午召开会议,研究了委员、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对三次审议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表决稿。现将研究和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三次审议稿第四条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调处物业服务纠纷的职责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调处纠纷修改为“会同”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调处纠纷,并将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纠纷修改为“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调处纠纷。经研究,由于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负有指导和监督管理的职责,且国务院和省有关法规均规定由物业主管部门为主调处物业纠纷,同时,规定居民委员会“受委托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容易导致实践中调处纠纷的责任主体单方面将有关义务转移到居民委员会,加重基层自治组织的负担,因此,建议不作修改。
根据委员的意见,为了进一步明确业主要求调处物业纠纷的权利以及调处物业纠纷的责任部门和单位,建议三次审议稿第四条增加一款,规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调处。”(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四条)
二、三次审议稿第二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涉及自身利益提出的询问应当予以答复。有的委员建议增加规定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答复不满意的处理途径。经研究,考虑到此类事务属于业主自治管理范畴,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答复不满意的处理,可以根据议事规则和其他规定对业主委员会实施监督,如提议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审议等,因此,建议不作修改。(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三次审议稿的规定缺少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职责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建议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等作出规定。经研究,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管理服务责任的范围也需要依据合同的约定予以认定,因此,建议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促进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保障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服务职责,建议该条增加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职责”;建议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相应增加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反馈意见处理情况和对业主提出的物业经费收支异议予以答复的规定;建议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有关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主体中增加“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四、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协商处分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归属。由于对车库、车位归属的处分属于所有权的处分,实践中还涉及车库、车位的出租等对使用权的处分,因此,根据委员和有关列席人员的意见,建议作适当修改。(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还对三次审议稿的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我市调整结构、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特别是2004年全市服务业大会以来,我市服务业发展取得了较好成绩。
(一)总量不断增加。“十五”期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4.5%,高于同期GDP增幅0.7个百分点。2006年全市实现服务业增加值1151.6亿元,首次突破千亿元大关;2008年,服务业实现增加值1600亿元,同比增长11.0%,占GDP的比重为40.4%;三次产业构成由2005年的5.4:54.8:39.8调整到2008年的4.2:55.4:40.4。
(二)贡献不断增强。2008年,我市服务业对GDP的贡献率达44.5%,成为拉动全市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二、三产业共同支撑全市经济增长的格局基本形成;服务业实现税收收入280.8亿元,占全市税收总额的比重为37%,其中服务业地方税收收入189亿元,占地方税收总额的比重为60%;服务业完成投资965.8亿元,占全市全社会投资总额的55.9%;服务业从业人员142.8万人,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32.5%。服务业已经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吸纳和扩大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三)结构不断优化。一批特色优势服务产业加快发展,其中港口物流、金融保险、商贸流通、旅游会展等已成为我市服务业发展的支柱性产业。去年,全市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总量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37.24%;金融业实现增加值284亿元,同比增长15.1%,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7.8%;房地产业实现增加值196.6亿元,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12.3%;物流业增加值406亿元,占全市GDP的比重已连续3年超过10%。与此同时,休闲旅游、会展、文化创意等新兴领域发展态势良好。
(四)集聚效应不断显现。从总体上看,中心城区已成为我市服务业发展的增长极。去年,海曙、江东、江北、北仑、鄞州五区实现服务业增加值902亿元,占全市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为56.43%,其中海曙、江东两区以不足全市1%的土地面积,贡献了全市27.6%的服务业增加值。江东区着力推进三江汇金融街、世纪东方广场、东外滩文化走廊等服务业集聚区块的开发建设,江北区重点推进核心滨水区、湾头半岛、日湖等区块开发,北岸财富中心、日湖国贸中心等一批服务业项目相继投入使用,成为发展服务业的主要区块。其他县(市)区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地理条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服务业发展的集聚区块。
(五)开放程度不断提高。2004年全市加快发展服务业大会以来,全市新批服务业外资项目782个,合同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外资分别为38.50亿美元和18.02亿美元。去年,全市新批服务业外资项目227个,实际利用外资5.4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3.02%。特别是研发咨询、物流、金融、公用行业利用外资取得了新进展,国内外著名企业如微软、IBM、英国保诚集团保险公司、香港恒生银行等纷纷已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国际航运业巨头意邮公司、美国普洛斯、马士基、UPS等相继抢滩宁波市场,沃尔玛、家乐福、百安居等多家国际连锁巨头和国内商贸龙头企业纷纷来我市开店设场。我市服务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服务业特色优势产业也逐渐显现,发展速度明显加快:
━外贸进出口业稳步提升。2008年,全市外贸进出口总额678.4亿美元,其中出口463.26亿美元,比上年分别增长20.1%和21.1%,分列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第3、第2位。同时,外贸结构不断优化,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相对较高的机电产品占据出口的主导地位。2008年全市机电产品出口270.19亿美元,占全市年出口总额的58.3%;服务外包异军突起,全市共有服务外包企业323家,其中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企业80余家。2008年,全市服务外包总额达31.19亿元,其中离岸业务1.02亿美元。
━商贸流通业继续繁荣。2008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238亿元,增长19.6%。线家商贸流通企业入围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连锁经营、专卖店、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不断显现。商贸集聚区加速推进,天一商圈功能显著提升,万达商圈快速形成,江北老外滩逐步成熟,日湖商业街加快形成。各县(市)区商贸副中心及中心城商贸集聚区建设取得较大突破,农村乡镇随着“百镇连锁超市”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深入实施,商贸设施得到有效改善。商品进口基地和分销中心加速形成。至2008年底,全市年销售额超亿元商品批发市场达到107个,其中超10亿元市场21个;本土连锁企业70家,连锁门店达到4100多个,连锁经营额占批发零售餐饮销售额的比重达34%。
━运输物流业有序推进。2008年,全市全社会物流总额超过1.2万亿元。宁波港域货物吞吐量3.6亿吨,居中国大陆港口第2位,全球第4位;集装箱吞吐量1084.6万标准箱,排名从2007年的第11位上升至第8位,跻身世界前十强。集装箱海铁联运物流枢纽站、镇海大宗货物海铁联运物流枢纽港建设进展顺利,“无水港”建设和“五定班列”已开始实施;物流信息化迈上新台阶,第四方物流市场开始运作;梅山保税港区物流园区开发建设进入实质性阶段,空港物流中心一期建成投用,余姚中国塑料城物流基地、宁海物流中心一期、杭州湾新区“无水港”物流中心和北仑现代国际物流中心等项目开工建设。
━金融服务业稳健运行。金融机构门类、功能较为齐全。拥有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25家,基本形成了以国有银行分行为主导,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甬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主体,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邮政储蓄等为重要补充的多元化银行组织体系。到2008年底,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6353.6亿元,比上年增长19.7%;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5820.8亿元,同比增长17.9%。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层出不穷,金融机构积极推广股权质押、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等信贷产品。
━会展服务业快速发展。2008年,全市共举办会展活动276个,同比增长34%。同时,单个展会平均展览面积首次突破1万平方米,达到1.02万平方米;举办展览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展会27个,增长28.6%;浙洽会、消博会、旅洽会、家居展、食博会、开游节等重点展会亮点纷呈。会展主体不断壮大,全市在册有经营会展业务的企业176家。其中,引进外企独资或合资会展企业4家。配套设施不断完善,完成了宁波国际会展中心临时展二期工程建设,另有宁波新闻文化展览中心、宁波美术馆、余姚中塑国际会展中心、慈溪会展中心共计14多万平方米展览面积。
━休闲旅游业增势强劲。2008年,全市旅游总收入450.2亿元,接待入境游客78.73万人次,入境旅游外汇收入4.9亿美元,接待国内游客3465万人次,旅游主要经济指标居全省第二,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排名第六,各项指标增幅居全省及15个副省级城市中位居前列。旅游产品从单一的观光产品向观光、休闲度假、会展商务、节庆活动等多元化、综合型发展,培育出工业旅游、农业旅游、红色旅游、海洋旅游、会展旅游等旅游新业态;全市旅行社209家,其中2家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18家进入全省百强旅行社;各类星级饭店201家,其中五星级饭店11家。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晰地认识到,我市服务业发展还不充分,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滞后。我市作为长三角南翼区域经济中心和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纺织服装、石化钢铁等传统优势产业和临港大工业发展迅速,但与之相匹配的生产性服务业滞后,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基本在39%左右,与先进制造业发展对现代服务业需求不相适应;二是服务业集群化水平不高。我市服务业发展虽然已经形成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特色的功能区、产业基地和园区,但总体上看,产业集聚化水平不高,特色还不明显,缺少功能突出且有引领作用的产业基地;三是服务业发展层次偏低。高端培训、研发设计以及文化创意、会计法律、信息咨询和技术标准检测等具有高科技含量、高资本投入、高附加值、高产业带动力的高端服务业发展不快,与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不够适应;四是服务业企业规模偏小。进出口贸易、港口物流等是宁波的优势产业,由于行业集中度低,企业规模小,知名龙头企业缺乏,竞争优势不突出。比如物流业,尽管有一些具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的企业,但骨干企业太少,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占全市物流企业总数(2051家)的79%;商贸流通企业中,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企业数占88.5%,单体规模较小,综合竞争力不强。
我市服务业之所以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主要是全市各级党委、政府主动适应宏观调控、产业升级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把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放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方式转变的突出位置,花大力气抓紧抓好。重点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抓思想认识,确立服务业发展地位。2004年,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服务业发展大会,作出了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大决策,对全市服务业发展进行了系统部署。随后几年,我市每年召开一次服务业会议,在继续抓好宣传发动的同时,重视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落实。去年全省服务业会议后,市委、市政府再次召开了全市服务业工作会议,就加快全市服务业发展、推进实施《今后五年宁波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行动纲要》进行了再动员和再部署。同时,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长三角发展的指导意见、省委关于转变发展方式的决定,作出了《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通过几年的努力,全市上下对服务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更加统一,对服务业发展重要地位的认识更加深刻,大力推进服务业发展的信心更加坚定。全市各级各部门都把加快服务业发展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来抓,作为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主攻方向加以积极推进。
(二)抓规划引导,明确服务业发展方向。高度重视服务业集约式、内涵式发展,注重服务业发展的规划引导。2004年,市政府制订了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相配套的服务业重点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去年8月份,根据服务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重新修订了服务业发展规划,制订了《今后五年宁波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的行动纲要》,进一步明确了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服务业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动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发展实际,制订了服务业十大重点行业的专项行动计划,提出了分阶段的发展目标、工作任务和推进措施。同时,结合我市港口物流和开放型服务经济的发展需要,专题开展第四方物流网上运输市场、服务外包、空港物流等专项规划研究,凸显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特色和亮点。
(三)抓政策支持,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政策意见和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推进我市服务业发展,自2004年以来,我市相继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波市服务业绩效考核办法》等多个政策文件。在物流、金融、会展旅游、科技信息等领域共制订了20多个推进政策和措施,出台了支持市级现代服务业产业基地建设、推进制造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鼓励引进大型服务业机构、培育企业总部、扶持港海铁联运、发展第四方物流以及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
(四)抓载体建设,夯实服务业发展基础。一是加快推进东部新城、梅山保税港区、湾头休闲旅游区等“中提升”十大功能区的开发建设,更好地发挥功能区建设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二是积极培育现代物流、高端商务、现代商贸、现代金融、文化创意、软件研发、旅游休闲、高端培训等不同类型的服务业产业基地,发挥基地的示范、带动、辐射作用;三是抓好国际贸易展览中心、国际金融服务中心、国际航运服务中心以及第四方物流市场、镇海大宗货物海铁联运物流枢纽港、宁波国际集装箱海铁联运枢纽站等重大项目建设;四是依托城市功能区、服务业产业基地,抓招商、招展、招机构,尽快发挥这些功能区、基地、平台的效益。
(五)抓推进机制,增强服务业发展合力。服务业涉及的门类多、范围广,几乎涉及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综合协调,对重大事项进行统一部署、综合决策。为此,2007年下半年,市政府成立了全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服务业发展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考核督查、评估分析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建立起了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加强了工作力量。同时,为加快现代物流、会展、金融等重点产业发展,加强服务业发展研究,近年来,市政府先后设立了市物流办、会展办、金融办和市物流规划研究院等机构,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共建了现代高端服务业等多个服务业研究中心。初步形成了统一领导、上下互动、统分结合、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
加快发展服务业,关系到宁波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去年8月份,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在准确把握发展服务业的背景、现状、机遇和挑战的基础上,制订了《今后五年宁波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行动纲要》,制定了更为具体细化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服务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定位。
总体思路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高端、高效、高辐射”为发展方向,以“国际化、市场化、集群化、专业化、信息化”为发展路径,通过开放带动、创新驱动、政策推动,努力形成以国际贸易为龙头,运输物流为支撑,现代金融为保障,科技、信息等知识型服务业为引领,休闲旅游、文化创意、会展中介等为配套的服务业产业体系,着力构筑“立足宁波、依托浙江、服务长三角、辐射中西部、对接海内外”的服务业发展大格局,实现服务业新的跨越式发展,加速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全面提高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实力。
发展目标是:到2012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超过45%,力争达到47%,建成全国进出口大港和运输物流大港,形成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创新服务中心和全国重要的服务外包基地,成为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重要的中心城市和全国一流的宜居宜业城市,初步形成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门户。
围绕上述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今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力争达到11%以上,并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和港口发展,着力推进以进出口贸易、现代物流、市场营销为重点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加快构建内外对接的市场营销体系。在产业转型升级中,支持大型制造业龙头企业中间做强,两头延伸,率先分离发展研发设计、营销服务、运输物流等服务体系;积极培育为块状特色经济中小企业服务的研发、技术监测、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企业;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建设,鼓励发展网上、网下市场相结合的新型商业形态,提升、改造、整合专业市场,支持大型专业市场到内地设立分市场。在港口发展中,抓住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的机遇,修编完善物流园区总体规划,加快区域港口联盟、“无水港”建设,开通“五定班列”,加快镇海大宗货物海铁联运物流枢纽港、宁波国际集装箱海铁联运枢纽站等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第四方运输物流市场交易;利用国际贸易展览中心吸引各类国内外展会和优秀会展企业,积极发展环保设备、医疗器械、电子自动化生产装备等进口贸易展会,促进大型采购企业对接采购。
二是推动科技信息等知识型服务业发展。发展科技和信息服务业相当重要,但我市基础比较薄弱。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研发、设计、检测、试验等知识型服务业,为生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支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快推广信息网络技术在商贸、物流、金融、旅游、会展等领域的广泛开发应用,开展相关方面的电子商务试点,鼓励建设和完善集产品展示、信息发布、商品交易于一体的综合电子商务物流大集团,着力培育商贸服务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发展。
三是提升商贸旅游等传统服务业发展水平。商贸、旅游业基础比较好,要利用高新技术积极提升发展。对于商贸流通业,要支持本地企业到其他城市,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建立直销中心、开设经营网点,开展连锁经营;落实“家电下乡”政策,推进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乡镇商贸中心工程”,促进农资连锁经营和村级服务社建设。对于休闲旅游业,要着力培育和扩大旅游消费,推进旅游基地和商务会议基地建设,提升服务质量,打造服务品牌。研究发放旅游消费券、教育培训消费券,大力推进政府类服务外包,培育壮大服务消费市场。
加快构建服务业发展的集聚平台,发挥集群优势。一是发挥保税区、梅山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涉外产业功能区的优势,立足现有的产业和发展基础,通过腾笼换鸟、调剂整合、自我挖潜,加快发展模式转变;二是加强高新区研发园区、留学生创业园、和丰创意广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等“中提升”十大功能区建设,加快引进培育高端服务机构,集聚人气,做大市场,培育特色;三是加快产业基地建设。市政府已于去年底印发了《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产业基地建设的意见》,重点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现代物流、创意设计、休闲旅游、服务外包基地和高端培训基地等主要形态。今年年初,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了我市市级服务业产业基地认定办法,目前,正在抓紧开展基地认定和产业基地总体规划工作。
推动服务业平台建设,为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国际贸易展览中心、国际航运服务中心、国际金融服务中心以及第四方物流平台,是我市正在着力打造、旨在形成展览、展示、会展与运输物流、金融支持“无缝衔接”,集商流、物流、资金流于一体的城市综合服务平台。国际贸易展览中心,要加快二号馆和配套区建设,办好常年展,扩大国内外影响力和集散力;国际航运服务中心,重点要提升功能,继续完善相关服务,吸引更多的企业进驻;国际金融服务中心,要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发挥作用;第四方物流平台,作为以物流信息服务和交易支撑为基础,旨在为社会提供在线物流信息发布、交易撮合以及各类物流服务的综合性物流信息平台,要进一步总结经验,优化流程,完善功能,拓展业务。年内网上交易额争取超过2亿元。
重点要抓好“三个一批”:一是从“分设”中培育一批服务企业。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对于制造企业来说,有利于提升发展水平和竞争能力,对于服务业来说,可以充分利用工业经济多年积累的技术和人才等要素资源,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市政府已经出台了工业企业二、三产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优惠政策,今年将以规模以上的制造企业为重点,先行试点,然后全面铺开,年内争取培育科技、国际贸易、现代物流、创意设计、营销采购等领域的分设企业300家;二是抓“引进”中发展一批服务企业。加大招商、招展、招机构工作力度,利用国际贸易展览中心、国际航运服务中心、国际金融服务中心等“三大中心”和梅山保税港区、鄞州南部商务区等商务产业基地和园区,分别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贸易企业、运输物流企业、会展企业、企业商务办事处、金融机构等。今年争取新设涉外机构1000家,引进国内重点机构100家;三是通过“转型”提升一批服务企业。支持已有国内外营销网络的大企业独立设置营销体系,发展现代贸易物流大集团企业,鼓励联合组建为区域特色经济中小企业提供国内外营销网络服务的大型贸易物流集团,加快形成内外销一体化的现代营销物流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海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培育一批在全国同行业具有竞争优势的资本经营型示范企业。鼓励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培育一批新技术、新标准应用取得重大成效的创新型示范企业。
一是抓统计工作。根据全市统计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实施好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起统分结合的服务业统计体系。为抓好这项工作,我们将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了对各县(市)区和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二是强化考核工作。抓好服务业年度工作和年度考核目标的检查、督促、落实和年终考核,加强对服务业发展形势和重点行业的跟踪调研;三是加强服务业人才培养。利用境外培训机构、大专院校、服务业产业基地和企业实训基地,组织开展物流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在全市招取1000名物流及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就业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推荐到现代物流企业和商务物流产业基地。
大力发展服务业,努力提高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也是全面提升我市经济综合竞争能力、全力推进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的重要途径。市人大常委会对此十分重视,列入常委会年度重点审议专项工作计划。在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制订了工作方案,先后了解了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贸易局、市政府金融办等六个市级政府部门和象山、慈溪两个县(市)开展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情况。5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委员和财经委委员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听取了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市服务业发展情况专题汇报,并选择服务业比重较大、集聚程度较高、重点项目较多的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北仑、镇海六个区,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组织调研组进行了调研,实地察看了十余家服务业企业,听取当地政府有关服务业发展情况的汇报,广泛地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近几年来,我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服务业的发展,积极贯彻国家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召开了全市服务业工作会议,市(县)两级成立了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今后五年宁波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提出了今后一段时期服务业发展目标思路和工作重点,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发展服务业的配套政策措施,出台了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和服务业统计制度,落实了目标责任分解。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总体看我市服务业发展取得了良好成效,为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服务业规模扩大,发展速度有所加快。2006年,我市服务业增加值首次突破1000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首次突破40%。2006年、2007年、2008年服务业分别实现增加值1152亿元、1385亿元、1600亿元,增速分别为16.2%、15.8%、11.0%,均高于当年地区生产总值和第二产业的增速。随着服务业规模的扩大,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也不断增加。2008年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和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率均超过了40 %。服务业已成为推动我市经济和财政增长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二)服务业主要产业总体推进,发展态势良好。根据对近三年服务业主要产业统计数据分析,商贸流通业、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邮政业、房地产业等占比在10%以上的门类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势头,占比在10%以下的领域比重趋于稳定提高态势。同时,进一步形成了我市发展服务业的重点和优化结构的方向。
(三)服务业发展领域扩展,新型业态逐步显现。在服务业总体平稳较快增长的同时,服务业发展领域逐步扩大,新型业态开始显现。一是从事与制造业紧密相连的工业设计、产品研发、科技信息、软件开发的企业集群不断显现,市及县(市)区已初步形成一批示范园区。二是引进了一批从事影视制作、动漫设计、形象设计等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的文化创意企业,总体起步良好。三是服务外包业呈业务增加、类型多元、区域集中的良好发展态势,服务外包的基础性工作不断完善。
(四)服务业重大项目积极推进,发展后劲增强。各级政府积极实施服务业各项工程,通过强化服务,集中要素资源,全力抓好一批服务业重大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杭州湾跨海大桥、北仑港区四期和五期集装箱码头、国际贸易展览中心、国际航运服务中心、国际金融服务中心等项目相继建成投入使用或加快推进中。梅山保税区物流园区开发建设进入实质性阶段。空港物流中心一期10万平方米仓库建成启用,宁波栎社保税物流中心获批设立。据统计,2006年—2008年我市服务业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601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53.9%,服务业投入的加大成为扩大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也为今后服务业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通过调研分析,我们也了解到加快服务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矛盾问题,主要有:
(一)服务业发展与总体目标还有差距。虽然近几年服务业发展较快,但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提高不快。2006年、2007年、2008年我市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40.1%、40.3%、40.4%,均低于当年全省40.4%、40.7%、41.0%的平均水平。按这样的速度发展,难以实现 “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43%的目标。从十五个副省级城市比较来看,我市2008年服务业增加值在十五个副省级城市中居第九位,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居第十四位。
(二)服务业内部结构优化不明显。通过调研我们认为,近年我市服务业得到很大的进步和提高,但由于某些发展基础比较薄弱,总体仍处于一般水平。服务业内部以传统服务业为主导的格局并未根本改变,如2008年批发零售业、金融业、房地产、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等相对传统业态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高达到63.6%;而体现现代化港口城市功能、与先进制造业发展紧密关联并与外向经济相匹配的生产性服务业近几年虽有发展,但仍处于起步提升阶段,特色和优势尚未充分发挥。科技信息业、中介服务等知识密集型行业基础比较薄弱,服务业高层次技术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尤为缺乏。调查中发现,目前我市本地还没有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法律、会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企业上市不得不舍近求远,大大增加了融资成本。
(三)服务业发展质量水平有待提高。服务业集聚化、规模化程度不高,行业集中度低,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优势产业龙头企业少,综合竞争力相对不强。如我市运输物流业虽然发展较为迅速,但道路货运业运营主体平均车辆1.6辆/户,市场集中度低;全市40多家集装箱场站配备先进拼箱作业设备的不到一半,开展物流综合服务能力不强。又如目前从事科技信息服务、工业设计、文化创意等企业数量虽在增加,但从质量看,与发展现代服务业要求还不相适应。
(四)服务业发展环境有待改善。服务业涉及的门类多,范围广,需要加强领导,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从调研的情况看,一是近年来对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性认识在逐步深化,但重工业轻服务业的思想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企业经营观念传统,服务外包意识不强,个别服务业仍然存在部门垄断现象。二是对服务业的行政管理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 各部门信息流通渠道不够畅通,交叉管理、条块分割现象依然存在,尚需进一步加强协调统筹。三是按照区域特色和特点,规划需修改完善,目前有行政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上下规划之间相互脱节现象。此外,从调研中了解到,鼓励三产从二产剥离发展的配套政策还不完善,普遍反映服务业水、电价格仍较高。
今年以来,由于继续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特别是外需萎缩对工业经济的影响,我市今年一季度多项主要经济指标仍处于下行阶段。因此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对眼前保稳和长远促调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结合《今后五年宁波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行动纲要》和本次服务业发展调研情况,提出以下若干建议:
(一)深化研究,把发展服务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服务业发展规模和水平是现代化、城市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区域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的、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意义,把发展服务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深化服务业研究工作,正确认识、妥善处理发展制造业与服务业的关系,找准制造业促服务业的着力点,服务业提升制造业关键点,推进制造业与服务业两轮驱动,实现制造业与服务业有机融合、协调发展。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强化规划引领作用,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充分体现不同区域产业特色和资源优势,整合服务业发展资源,发挥相对集聚优势。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上下联动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强大合力,努力完成服务业发展目标。
(二)发挥优势,突出重点发展服务业。服务业面大量广,门类多,要在全面推进的同时,客观分析我市服务业发展的基础和面临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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